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連振
相 對 人 德沃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自立
上列
聲請人即
債務人與相對人即
債權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
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經准為假扣押而
本案尚未
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529 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
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
年度司裁全字第319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,則聲請人聲請
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為之,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