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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相 對 人 德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自立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 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529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319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,則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為之,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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