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52號
聲 請 人 彭勝源
相 對 人 史姵瑩
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一人之
法定
代理人 鄒沂庭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七八○號提存事件,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
保金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
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
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353 號
假扣押裁定,提供新臺幣833,000 元
擔保金,以本院103 年
度存字第780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
。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
上開提存物,為此聲請裁
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。
三、
本件聲請,
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等影本及同
意書、印鑑證明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
正本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