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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卓施淑嬌 相 對 人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相 對 人 陳西荃       官文清       官文詩       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 定代理人  凌蔣玉枝 相 對 人 許立昇       朱東輝      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、陳西荃、官文清、官文詩、金鼎建 材企業有限公司、許立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 。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為同法第 93條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業經本院10 2 年度重訴字第328 號審理並成立和解,依和解成立內容,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。經本院調卷審核,聲 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複丈費新臺幣(下同)15,200元、 鑑定費184,000 元,共計199,200 元;另相對人臺灣桃園農 田水利會亦有支出訴訟費用,其金額為16,000元(即複丈費 ),則聲請人自須按比例分擔該筆費用,是揆諸首揭規定, 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各應負擔之費用, 視為已就相等數額部分抵銷。從而,相對人臺灣桃園農田水 利會、陳西荃、官文清、官文詩、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及 許立昇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額,並應加計自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至相對人朱東輝、陳志銘(下稱朱東輝二人)部分, 因朱東輝二人前已就上開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為本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66號裁定且確定在案,復觀之裁定內容, 其認聲請人及朱東輝二人各應負擔訴訟費用53,994元、19,9 35元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,視為兩造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聲請人應賠償朱東輝二人之差額 即34,059元,是以聲請人對於朱東輝二人之訴訟費用求償權 已因抵銷而消滅甚明;據此,其聲請裁定確定朱東輝二人所 應賠償之訴訟費用數額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相對人 │訴訟費用負擔比例│應賠償之訴訟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(單位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│244/1050 │36,980元 │ │ │ │ │【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額46,290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199200×244/1050=46290 ),與聲請人應負│ │ │ │ │擔之費用額9,310 元(聲請人之訴訟費用負擔│ │ │ │ │比例為1050分之611 ,計算式:16000 ×611/│ │ │ │ │1050=9310)抵銷後,其差額為36,980元】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陳西荃 │274/10500 │5,198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199200×274/10500=5198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官文清 │25/1050 │4,743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199200×25/1050=4743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官文詩 │25/1050 │4,743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199200×25/1050=4743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│75/10500 │1,423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199200×75/10500=1423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許立昇 │502/105000 │952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199200×502/105000=952)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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