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50號
聲 請 人 謝華德
林彥谷
李杰耕
相 對 人 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顔志鼎
相 對 人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顔志杰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
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,
及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(即原告)與相對人(即
被告)間請求給付加
班費等事件,業經本院103 年度
勞訴字第7 號、臺灣高等法
院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確定在案。經本院調卷審核
,聲請人原起訴請求(含擴張部分):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現代公司)給付謝華德新臺幣(下同)879,35
9 元、林彥谷552,189 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,台通物流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台通公司)給付李杰耕1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
,
嗣李杰耕減縮
訴之聲明為台通公司應給付124,421 元本息
。第一審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,並命訴訟費用由原告三人按
比例負擔,謝華德、林彥谷、李杰耕各就其敗訴之642,187
元、222,335 元、106,078 元部分提起
上訴,則於第一審判
決後,關於聲請人未上訴之其餘請求部分已先行確定。又聲
請人復減縮
上訴聲明為:現代公司應給付謝華德530,917 元
本息、林彥谷146,455 元本息,台通公司應給付李杰耕17,8
27元本息,經第二審判決認上訴為有理由而就原判決部分裁
判
予以廢棄改判,且
諭知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
外)由被
上訴人現代公司負擔百分之98,餘由被上訴人台通
公司負擔。據此,可知本件當事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情形如下
:㈠聲請人起訴後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實質上與訴
之一部撤回無異,故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
83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應由聲請人負擔。㈡聲請人謝華德等
三人各237,172 元、329,854 元、18,343元本息之請求部分
,遭第一審判決
駁回確定,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㈢除
上開減縮及敗訴部分外之訴訟費用,由現代公司、台通
公司分別負擔百分之98、百分之2 。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
費用,
暨減縮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,詳見附表一、二;從
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,並應
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
爰依
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 │ 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 │
│編號│聲請人│ (單位:新臺幣)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第二審裁判費│合計〈A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謝華德│7,210元 │8,587元 │15,797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林彥谷│3,030元 │1,823元 │4,853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李杰耕│830元 │833元 │1,663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聲請人│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〈B〉 │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〈C〉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(單位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,右同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謝華德│⒈第一審訴訟費用912元: │1,945元 │⒈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111,270元: │
│ │ │ 111270/879359×7210≒912 │(計算式:237172/879359×7210≒1945) │ 000000-000000=111270 │
│ │ │⒉第二審訴訟費用1,488元: │ │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237,172元: │
│ │ │ 111270/642187×8587≒1488 │ │ 000000-000000=237172 │
│ │ │⒊以上共計2,400元(912+1488=2400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林彥谷│⒈第一審訴訟費用416元: │1,810元 │⒈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75,880元: │
│ │ │ 75880/552189×3030≒416 │(計算式:329854/552189×3030≒1810) │ 000000-000000=75880 │
│ │ │⒉第二審訴訟費用622元: │ │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329,854元: │
│ │ │ 75880/222335×1823≒622 │ │ 000000-000000=329854 │
│ │ │⒊以上共計1,038元(416+622=1038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李杰耕│⒈第一審訴訟費用642元: │95元 │⒈減縮請求金額123,830元: │
│ │ │ 123830/160000×830≒642 │(計算式:18343/160000×830≒95) │①第一審減縮35,579元(000000-0000│
│ │ │⒉第二審訴訟費用693元: │ │ 21=35579) │
│ │ │ 88251/106078×833≒693 │ │②第二審減縮88,251元(000000-0000│
│ │ │⒊以上共計1,335元(642+693=1335) │ │ 7=88251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18,343元: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-000000=18343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 │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│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 │
│編號│聲請人│(單位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,右同) │【計算式:(附表一A 欄所示金額-附表二│
│ │ │【計算式:(附表一A 欄所示金額-附表二B │B、C 欄所示金額)×2 %】 │
│ │ │、C 欄所示金額)×98%】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謝華德│11,223元 │229元 │
│ │ │【(00000 -0000-0000)×98%≒11223 】│【(00000 -0000-0000)×2%≒229 】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林彥谷│1,965元 │40元 │
│ │ │【(0000-0000-0000)×98%≒1965】 │【(0000-0000-0000)×2%≒40】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李杰耕│228元 │5元 │
│ │ │【(0000-0000-00)×98%≒228】 │【(0000-0000-00)×2%≒5】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