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11號
聲 請 人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長榮
相 對 人 迪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鋒星
上列
聲請人即
債務人與相對人即
債權人間
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聲
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爭執之
法律關係,向管轄
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
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
條第1 項定有明文;
上開規定,於
定暫時狀態之處分
準用之
,為同法第538條之4、第533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本院以105年度全字第209號假處分裁定
命聲請人就相對人所簽發之支票不得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
及轉讓
第三人,
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,
爰依法聲請
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
當事人間前開假處分事件,於本院裁定准為
定暫
時狀態之處分後,相對人
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,業經
本院
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件、臺
灣嘉義地方法院函文在卷
可稽,是本件聲請經核
於法尚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