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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朱東輝       陳志銘 共同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相 對 人 卓施淑嬌       陳西荃       官文清       官文詩       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 定代理人  凌蔣玉枝 相 對 人 許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 。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為同法第 93條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業經本院10 2 年度重訴字第328 號審理並成立和解,依和解成立內容,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。經本院調卷審查,聲 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6,189元( 因聲請人所繳裁判費152,379 元業經核定退還,故裁判費以 76,189元列計)、複丈費及測量費16,600元,共計92,789元 ;另相對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、卓施淑嬌亦有支出訴訟費 用,其金額分別為16,000元(即複丈費)、199,200 元(含 複丈費15,200元、鑑定費184,000 元),則聲請人自須按比 例分擔上開費用,是揆諸首揭規定,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臺 灣桃園農田水利會、卓施淑嬌各應負擔之費用,視為已就相 等數額部分抵銷。從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 訴訟費用額,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相對人 │訴訟費用負擔比例│應賠償之訴訟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(單位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│244/1050 │19,961元 │ │ │ │ │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額21,562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92789 ×244/1050=21562 ),與聲請人應負│ │ │ │ │擔之費用額1,601 元【計算式:16000 ×(65│ │ │ │ │88/105000 +3920/105000 )=1601】抵銷後│ │ │ │ │,其差額為19,961元》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卓施淑嬌 │611/1050 │34,059元 │ │ │ │ │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額53,994元(計算式:│ │ │ │ │92789 ×611/1050=53994 ),與聲請人應負│ │ │ │ │擔之費用額19,935元【計算式:199200×(65│ │ │ │ │88/105000 +3920/105000 )=19935 】抵銷│ │ │ │ │後,其差額為34,059元》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陳西荃 │274/10500 │2,421 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92789 ×274/10500=2421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官文清 │25/1050 │2,209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92789 ×25/1050 =2209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官文詩 │25/1050 │2,209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92789 ×25/1050 =2209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│75/10500 │663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92789 ×75/10500=663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許立昇 │502/105000 │444元 │ │ │ │ │(計算式:92789 ×502/105000=444)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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