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小上字第65號
上 訴 人 愛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卓志
被
上訴人 朱柏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
月8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4 年度桃小字第10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
裁判之上訴或
抗告,
非以其違背
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」;「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
下列各款事項︰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
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」,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、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。而所
謂違背法令,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第468 條、第
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,係指判決不
適用法規或適用不
當者,為違背法令;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規定所列第1 款至
第5 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
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,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
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
摘,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,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
,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;其為
經驗法則、
證據法則者,亦應
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,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
院之判例,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,上訴狀或理由
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,即
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,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(最高
法院71年度
台上字第314 號及70年度台上字第720 號判例
可
資參照),是上訴理由若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
權行使,指摘其為不當,
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、適
用法規不當、或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
款之情形,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,
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而如上訴人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
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
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471 條第1 項之規定,第二
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,應以
裁定駁回之(最高法院73年度第
2 次
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3
6 條之32第2 項規定,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同法第
469 條第6 款「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」之規定,是對於
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,自不得以有「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
矛盾」為上訴理由。末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,依
上訴意
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,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之29第2 款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上訴意旨
略以:
㈠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2 月中旬春節
期間,在訴外人富邦媒體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公司)所架設「愛購shop購物
商城」之網路商店(網址:http ://www .momomall .com .
tw/store/Main .jsp?entp_code=100038 ),辦理網路購物
優惠促銷活動並刊登如附表所示商品(下合稱
系爭商品)內
容之行為,性質上應屬價目表之寄送而為要約之引誘,則上
訴人於發現標價錯誤後,
旋即取消訂單,且
上開網站價金給
付之相關金流程序均由富邦公司獨自掌控,該公司並在上訴
人拒絕承諾被上訴人所為之要約後,將被上訴人給付之價金
予以刷退,是系爭商品
買賣契約自始尚未成立,上訴人要無
履行交付系爭商品之義務。又縱認系爭商品買賣契約業已成
立,
惟上訴人已依
民法第88條之規定,向被上訴人撤銷錯誤
之意思表示,上訴人當不負履行無效買賣契約之責任。況被
上訴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上訴人標價錯誤之情,竟仍購買系爭
商品,且
嗣堅決不接受上訴人提出之補償方案,顯係
權利濫
用,則依權利濫用禁止及
誠信原則,被上訴人自不得主張權
利。
㈡
詎料,原審竟未敘明具體理由,即遽自論斷上訴人於上開網
站刊登系爭商品出賣訊息之意思表示,係屬要約之性質,除
與
鈞院歷來判決意旨相悖外,亦屬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
法令情形。又訂單及匯款作業僅係確認
消費者購買意願之要
約真意,尚待出賣人允諾,買賣契約始為成立,而原審未予
細察即為不同本院歷來判決意旨之認定,
顯有判決不備理由
與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之情。再者,漏載與誤植本非罕
見且世所恆有,即如法院之判決亦難免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
類此之顯然錯誤,豈能對一般智識程度之上訴人反課予較法
院層級為高之注意義務,況原審未論述此一單純誤植行為即
屬違反具體
輕過失之情形,且究與違反抽象輕過失有何區別
,亦有判決不備理由與理由矛盾之情。復系爭商品之標價僅
為原建議售價之12%,則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,
以社會上相同智識經驗之人處於相同情形之下,應可判斷上
開標價恐出於誤載,且從消費者留言及媒體報導,亦得輕易
知悉,是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商品標價之錯誤,應有認識之可
能性,卻仍大量訂購,自無受保護之必要,況原審亦未論及
上開折數為我國商家可能出賣商品之折數,且毫無預設停損
組數,顯有判決不備理由與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。
末被上訴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系爭商品標價誤植,業如上述,
本非正常交易,上訴人因此並受有高達80%之損失,豈能逕
認無傷大雅,然原審未予諒察,遽為不同過往判決之判斷,
除不符司法判決一致性公平信賴原則外,亦有判決不備理由
之違反。綜此,原審認事用法,除有判決不備理由與理由矛
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外,且亦未為對待給付之判決,是原
判決顯有不當。為此,
爰不服提起上訴,
並聲明:⒈原判決
廢棄。⒉第一項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
假執行
之
聲請均駁回。⒊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
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
之宣告。
三、
經查:
㈠本件上訴人所陳前開上訴理由,無非係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
於上開網站刊登系爭商品出賣訊息,其性質係屬要約而非要
約引誘,故本件買賣契約已因被上訴人下單之承諾行為而成
立;且依民法第88條第1 項、第224 條之規定,上訴人尚不
得撤銷因其使用人過失所致之錯誤意思表示;復被上訴人要
求上訴人履行本件買賣契約要難認以損害上訴人為主要目的
而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之情事等節,與本院歷來判決
意旨之認定相悖,尚不符司法判決一致性之公平信賴原則,
故有判決不備理由與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等節為其
主要論據。惟
揆諸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,小額事件之上訴程
序既不得以原審判決有「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」為上訴
理由,則上訴人以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與理由矛盾之情為
本件上訴理由,自
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
㈡又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法院之職權行使,縱取捨證據失
當認定事實錯誤,並非
判決違背法令可言(最高法院28年度
上字第1515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查原判決依原審卷內相關訴
訟資料,本於職權認定:「
被告(即上訴人)於系爭網頁上
就系爭商品所刊登之促銷優惠活動之廣告內容,已附加系爭
商品之照片,並明確標明系爭商品之名稱、規格、市價、售
價、促銷折扣等資訊,有原告(即被上訴人)提出之被告於
系爭網頁上所刊登之廣告畫面1 份在卷
可參,該廣告畫面自
非僅為單純價目表之標示」、「
參諸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『
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
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』之規定,
益徵,在消費事件中,商品
廣告之內容於契約簽訂後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」、「是
揆諸前揭廣告之內容及上開規定,前揭廣告訊息,業已符合
『要約』之要件」、「原告依系爭網頁上所刊登之『要約』
內容,向被告訂購系爭商品,已如前述,並未將被告所刊登
系爭商品之廣告內容為擴張、限制或為其他變更,原告所為
之上開訂購行為,應係對於被告之要約所為之『承諾』,是
系爭契約即為成立」、「原告於交易當日隨即收到被告事前
概括授權富邦公司由系統發出訂購成功之通知郵件,已如前
述,益證,系爭契約業已成立」等語(見原判決第3 、4 頁
),因認
兩造間系爭商品買賣契約已經成立;復以「被告於
審理中
自承本件係因被告員工將系爭商品之價格折扣成數88
%誤植為12%所致」、「此項價格折扣數字之錯誤於日常中
雖屬常見,惟被告為系爭商品之出賣人,而出賣商品之價格
及商品之內容,為買賣之重要條件,出賣人就商品標價自不
得輕忽,被告之使用人就系爭商品錯誤標價乙節,顯有欠缺
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,而有具體輕過失,依前開
規定,被告自不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」等語(見原判決
第4 頁),
乃認依民法第88條第1 項、第224 條之規定,上
訴人尚不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;繼以「依被告所提出卷
附之交易訂單明細所示內容,系爭商品成本價計為37,146元
,且原告向被告訂購系爭商品之價格為7,458 元,已如前述
,對被告而言,其履行系爭契約之系爭商品之交付義務,所
受之損失至多為29,688元(計算式:37,146元-7,458 元=
29,688元),衡量被告之經營模式,該損失
尚非甚鉅」、「
被告亦未能舉證以證明,原告於訂購系爭商品前,確實對於
被告在系爭網頁上之價格折扣誤植乙節有所認識」等語(見
原判決第5 頁),因而認本件被上訴人並無何權利濫用或違
反誠信原則之情事,核此均係法院本於職權所為證據取捨之
事實認定,並無違背證據法則、經驗法則或
論理法則,且依
卷內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
之違背法令具體事實。至上訴人雖復指稱原審漏未為對待給
付判決
云云;惟此
核屬上訴人於原審未提出之新攻擊
防禦方
法,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8前段之規定,當事人於小
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,是本院就此
自無從予以審究,即無從據以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。
四、
綜上所述,原判決核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,是上訴
人提起本件上訴,
洵非有據。又本件依上訴人上訴意旨已足
認其上訴為無理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第2 款規
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。
五、末按於
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
確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、第436 條
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,50
0 元,自應由上訴人負擔,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
第2 款、第436 條之32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449 條第1 項、
第436 條之19第1 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蔡牧容
法 官 游智棋
以上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塗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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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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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商 品 名 稱 │ 規 格 │ 數量 │ 金 額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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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EG Home 宜居家無段式收納休閒躺椅涼椅(附│ 單一 │ 1│ 188元│
│ │杯架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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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優熱樂userey桑拿屋暖足機(PJ-6668 ) │ PJ-6668 │ 1│ 1,152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歐蘭特ORLANT電動遙控升降曬衣機OT-12 -SL │DIY 自行組│ 1│ 1,836元│
│ │(DIY 自行組裝) │裝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【D'diosas LED】3D平板LED 燈泡__超值2 入│ 5500K │ 10│ 1,559元│
│ │特惠組 │(日光白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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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│EG Home 宜居家 五秒節能寶 │ 單一 │ 3│ 108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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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│【歐蘭特】電動遙控升降曬衣架(OT-12-SL)│ OT-12-SL │ 1│ 2,016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│【高強Dr .Storage 】防潮箱溫濕度檢測儀(│ 單一 │ 2│ 451元│
│ │CP03 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│EZ Bond 無痕大力隨手貼超值五入 │ 隨機出貨 │ 1│ 54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│EG Home 宜居家 鈦犀利全能廚房雙刀組 │ 2 支 │ 1│ 36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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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EG Home 宜居家 繽紛炫麗彩色神奇抹布__3入│ 單一 │ 5│ 59元│
│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 計 │ 7,458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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