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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  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被   告 東立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東立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(下同)5,749,50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,925元,原告起 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,尚不足新台幣57,425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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