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宇濠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宗頤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水務局間請求請求
承攬報酬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,179,34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3,873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子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