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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  告 竟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被   告 鑫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鑫城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鑫城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52,880 元,應繳裁判費7,160 元,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660 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玉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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