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
原 告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正偉
訴訟代理人 王培元
游玉招
律師
被 告 亞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信宗
訴訟代理人 何怡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11時30
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 1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