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5號
原 告 元億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素圓
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鼎昇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
聲
請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247 萬3,964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
2 萬5,55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
萬5,05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李佳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