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7號
原 告 川磊岩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祥
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
被 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。
理 由
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
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
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依
首揭法
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吳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