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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  告 慧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      林矜婷律師 被   告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九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,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請被告於下列所示日期前具狀說明下 列事項,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: ㈠ 原告於109 年3月20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: 1.何謂試模? 2.兩造是否約定模具驗收標準? ㈡ 被告於109 年3月20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: 1.何謂試模? 2.兩造是否約定模具驗收標準? 3.被告抗辯依原告製作之模具所生產之產品有毛邊之情形,比 例為何? 4.被告於104 年5 月14日及5 月28日向原告所訂製之產品,作 何使用? 5.被告曾於108 年3 月18日提出抵銷抗辯,則被告抗辯減少報 酬之金額為何,計算之依據為何? 6.被告表示曾剔除顯合格之成品後送東莞公司協助檢測,被 告是以何標準剔除顯非合格之成品? 三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