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4號
原 告 慧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文福
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
律師
林矜婷律師
被 告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
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九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
,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
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
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請被告於下列所示日期前具狀說明下
列事項,並自行將
繕本送達
對造:
㈠ 原告於109 年3月20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:
1.何謂試模?
2.
兩造是否約定模具驗收標準?
㈡ 被告於109 年3月20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:
1.何謂試模?
2.兩造是否約定模具驗收標準?
3.被告
抗辯依原告製作之模具所生產之產品有毛邊之情形,比
例為何?
4.被告於104 年5 月14日及5 月28日向原告所訂製之產品,作
何使用?
5.被告曾於108 年3 月18日提出
抵銷抗辯,則被告抗辯減少報
酬之金額為何,計算之依據為何?
6.被告表示曾剔除顯
非合格之成品後送東莞公司協助檢測,被
告
是以何標準剔除顯非合格之成品?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李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