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
原 告 祥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令賢
被 告 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銘
被 告 桃源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明珍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新家坡營造有限
公司等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6,4
50,244元,應繳
裁判費332,84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
000 元外,尚應補繳331,848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林育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