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6號
原 告 運成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識傑
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
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黃秀吉即萬事
通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46,785 元,應繳
裁判費9,250 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,750 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