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7號
原 告 鴻鈞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慶隆
被 告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石治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
,299,21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55,4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54,9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何伊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