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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  告 鴻鈞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 被   告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石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 ,299,2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,4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54,9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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