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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頂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萬 上列上訴人與博太實業有限公司因105 年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本訴部 分為新台幣(下同)664,200 元、反訴部分為369,000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0,905元、5,955 元,共計16,86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慧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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