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1號
上 訴 人
即原審
被告 頂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萬
上列
上訴人與博太實業有限公司因105 年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本訴部
分為新台幣(下同)664,200 元、
反訴部分為369,000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分別為10,905元、5,955 元,共計16,86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慧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