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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96號 原   告 建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華 被  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  告 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 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毋得延誤。若逾期繳納上 訴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崇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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