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 人 賴錦偉
代 理 人 李宏文
律師
蔡佩儒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者,即
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
一、自103 年4 月起
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
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二、
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自103 年4 月起迄今,所有工作內容
、來源(即僱主)、實際收入金額,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
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(二者皆須提出)。縱未能提出薪資證
明文件,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。並請提出聲請人104
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三、請說明「潤寶國際有限公司」、「廣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」
之執行所得意指為何?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」
之競技所得意指為何?「廣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」之營利所
得意指為何?
四、聲請人稱其於104 年7 月份起至今在金鈴鹿股份有限公司上
班,薪水如何計算?聲請人又稱目前身體狀況不好沒有上班
,
惟更生清償方案為
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
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
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每月預計能還款之數額為何
?如工作情況不穩定,是否仍要繼續聲請更生?
五、釋明聲請人現居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巷00號」房
屋係與何人同住?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
房屋開銷?
六、請提出水電瓦斯費、電話費、餐費、交通費、生活雜項、醫
療費等
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。請釋明電話費每月達900 元
之必要性。又聲請人稱其在金鈴鹿股份有限公司上班,每月
所得約34,000元,
參諸聲請人所提出104 年10月至12月薪資
單之記載,所謂34,000元為扣除勞健保後之實領金額,不應
在必要支出項目內重覆列計。
七、釋明聲請人母親之
扶養義務人有幾人?釋明聲請人及其母親
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、低收入戶補助款?若有,其金
額若干?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103 、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。
八、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、低收
入戶補助款?若有,其金額若干?並請提出聲請人支付未成
年子女
扶養費之確實證明。
九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
本件
無法與最大
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?並請說明
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以聲請人所
述每月收入約34,000元,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必要支出後
(聲請人就扶養費部分所列載之金額過高且尚未提出翔實之
依據),似
非不能負擔前置調解程序中
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
方案(分180 期,每期清償共約5,200 元)。況聲請人於10
5 年5 月5 日調解
期日已陳明願每月清償5,000 元,此與債
權人之
前揭協商方案差距不大,為何未能與全體債權人達成
前置協商?又依聲請人所附診斷證明書觀之,醫囑係記載「
宜休養1 週」,似非日後完全無法工作?倘聲請人果因病痛
而無法工作,如何支應後續更生方案所須還款之金額?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
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
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莊琦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