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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賴錦偉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      蔡佩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 一、自103 年4 月起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  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 二、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自103 年4 月起迄今,所有工作內容   、來源(即僱主)、實際收入金額,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 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(二者皆須提出)。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  明文件,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。並請提出聲請人104 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 三、請說明「潤寶國際有限公司」、「廣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」   之執行所得意指為何?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」   之競技所得意指為何?「廣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」之營利所   得意指為何? 四、聲請人稱其於104 年7 月份起至今在金鈴鹿股份有限公司上   班,薪水如何計算?聲請人又稱目前身體狀況不好沒有上班   ,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   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 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每月預計能還款之數額為何   ?如工作情況不穩定,是否仍要繼續聲請更生? 五、釋明聲請人現居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巷00號」房   屋係與何人同住?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   房屋開銷? 六、請提出水電瓦斯費、電話費、餐費、交通費、生活雜項、醫   療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。請釋明電話費每月達900 元   之必要性。又聲請人稱其在金鈴鹿股份有限公司上班,每月   所得約34,000元,參諸聲請人所提出104 年10月至12月薪資   單之記載,所謂34,000元為扣除勞健保後之實領金額,不應   在必要支出項目內重覆列計。 七、釋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?釋明聲請人及其母親   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、低收入戶補助款?若有,其金   額若干?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103 、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  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。 八、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、低收   入戶補助款?若有,其金額若干?並請提出聲請人支付未成   年子女扶養費之確實證明。 九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 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?並請說明  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以聲請人所   述每月收入約34,000元,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必要支出後   (聲請人就扶養費部分所列載之金額過高且尚未提出翔實之   依據),似不能負擔前置調解程序中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   方案(分180 期,每期清償共約5,200 元)。況聲請人於10   5 年5 月5 日調解期日已陳明願每月清償5,000 元,此與債   權人之前揭協商方案差距不大,為何未能與全體債權人達成   前置協商?又依聲請人所附診斷證明書觀之,醫囑係記載「   宜休養1 週」,似非日後完全無法工作?倘聲請人果因病痛   而無法工作,如何支應後續更生方案所須還款之金額? 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   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  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琦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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