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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強 代 理 人 林秀怡律師 相 對 人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林紀良 相 對 人 路瀅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紀良 、路瀅瀛破產事件,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,應於聲請書敘明 其債權之性質、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;關於破產 之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破產法第61 、第5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。茲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如下: 一、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、相   對人林紀良、路瀅瀛最新戶籍謄本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,應依訟事件法第13   條規定,按相對人破產財團財產總額徵收聲請費,請陳報本   件破產財團財產總額若干?請按破產財團財產總額自行核算   並補繳聲請費。 三、陳明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證二債權憑證繼   續執行記錄所示日期即民國102 年7 月8 日以後今,以及   相對人林紀良、路瀅瀛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具體   事實,並提出相關佐證。 四、查報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紀良、路瀅瀛現   有財產狀況,以明各相對人之總財產是否足敷構成破產財團   。 五、釋明相對人林紀良、路瀅瀛及其家屬必要生活費用等財團費   用(請分項逐一列出,以供本院審核,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   時,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)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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