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2號
聲 請 人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勇強
代 理 人 林秀怡
律師
相 對 人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林紀良
相 對 人 路瀅瀛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紀良
、路瀅瀛破產事件,
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,應於聲請書敘明
其債權之性質、數額及
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;關於破產
之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
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破產法第61
、第5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
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
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。茲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、相
對人林紀良、路瀅瀛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,應依
非訟事件法第13
條規定,按相對人
破產財團財產總額徵收聲請費,請陳報本
件破產財團財產總額若干?請按破產財團財產總額自行核算
並補繳聲請費。
三、陳明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證二
債權憑證繼
續執行
記錄所示日期即民國102 年7 月8 日以後
迄今,以及
相對人林紀良、路瀅瀛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具體
事實,並提出相關
佐證。
四、查報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紀良、路瀅瀛現
有財產狀況,以明各相對人之總財產是否足敷構成破產財團
。
五、釋明相對人林紀良、路瀅瀛及其家屬必要生活費用等財團費
用(請分項逐一列出,以供本院審核,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
時,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)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