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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破字第15號 聲明異議人 即破產管理 人     袁震天律師 相 對 人 昌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逸凌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105 年度破字第15號宣告破產事 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昌竑科技有限公司申報之破產債權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元,應予 剔除。 理 由 一、破產人之債權人,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 權,其不依限申報者,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;又對於破產 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,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 前提出之,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爭 議,由法院裁定之,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、第125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本破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以 105 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裁示破產債權申報期限為自10 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3 日止。經查,異議人係於106 年3 月7 日接獲相對人於106 年3 月6 日郵遞寄出之債權申 報文件,顯已逾上開債權申報期限,且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 金額93,600元亦與破產人帳載金額不符,依破產法第65條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,其不依限申報者,不得就破產財團受 清償,應予以剔除。 三、經查,本件破產人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1 月 23日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,並定申報債權期間為自106 年1 月23日起至106 年3 月3 日止,且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2 月 2 日送達相對人,有本院105 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書、 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三第7 至8 頁、第30頁)。 相對人遲至106 年3 月7 日始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( 見本院卷四第93頁),已逾前開申報債權期間,揆諸前開法 條,相對人既未依限申報,應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。是相 對人所申報之破產債權應予剔除,不得列入本件破產債權為 分配。 四、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得抗告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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