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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郭家偉 被 上訴人 壢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芳彬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 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○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;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 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、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,並依前揭規定,再行準備 程序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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