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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簽約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簡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賴紹榮 被上訴人 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,因仍有 調查事實之必要,依前揭規定,再開辯論,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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