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1號
上 訴 人 賴紹榮
被
上訴人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忠興
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,因仍有
調查事實之必要,依
前揭規定,再開辯論,
爰裁定如主文所
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
法 官 賴鵬年
法 官 黃裕民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念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