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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簡上字第197號
上 訴
人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張素幸
訴訟代理人
曹曉雯 被
上訴人
台振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世偉 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
王念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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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