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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 劉育志律師 被上訴人 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妙娟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      周福珊律師      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,因仍有 調查之必要,依前揭規定,再開辯論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葉晨暘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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