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4號
上 訴 人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祐勤
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
律師
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
被
上訴人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妙娟
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
周福珊律師
王嘉斌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,因仍有
調查之必要,依
前揭規定,再開辯論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
法 官 葉晨暘
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郁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