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8號
上 訴 人 劉國益
訴訟
代理人 黎銘
律師
被
上訴人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永
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
複代理人 廖彥傑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○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
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
論;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
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1
0 條、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
釐清,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,並依
前揭規定,再行準備
程序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
以上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駱亦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