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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劉國益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上訴人 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 廖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○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;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 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、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,並依前揭規定,再行準備 程序。 三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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