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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顧莉茹 相 對 人 福龍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徵收新臺幣1,000 元之費用 ,由聲請人預納;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 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25條前段 、第2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,此項裁定已於 105 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原告之訴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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