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4號
聲 請 人 顧莉茹
相 對 人 福龍電工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徵收新臺幣1,000 元之費用
,由聲請人預納;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
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
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25條前段
、第2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
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,此項裁定已於
105 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聲請人
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在卷可稽,其聲請
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