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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  告 呂嘉明 被   告 富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00,000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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