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號
原 告 呂嘉明
被 告 富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姿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0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4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