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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  告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佳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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