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5號
原 告 張子禎
原 告 張麗容
原 告 林承慧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蔡怡亭
律師
被 告 蘇金富
被 告 蘇淑真
被 告 陳秀美
被 告 貿阜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忠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,384,000元【暫以原
告主張被告占用
系爭土地面積之一半之價額計算,待實測後再增
減,計算式:3,048 平方公尺×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,000 元=
24,384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,63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