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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  告 翁仕凡       戴裕家       蘇柏豪       徐志賢       葉素杏       鄭若婷       洪黎莉思       吳鳳翔       黃德裕       左湘錦       曾立斌       魏敏鳳       王晶君       林鑫佑       梁景俊       張正裕       蒲建宇       江小慧       顧嘉嶼       陳玫君       翁晨鈞       林憶玲       魏銘賢       施昭慶       蔡昀東       黃振峰       昕迅軟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原   告 卡蓮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被   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,0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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