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號
原 告 翁仕凡
戴裕家
蘇柏豪
徐志賢
葉素杏
鄭若婷
洪黎莉思
吳鳳翔
黃德裕
左湘錦
曾立斌
魏敏鳳
王晶君
林鑫佑
梁景俊
張正裕
蒲建宇
江小慧
顧嘉嶼
陳玫君
翁晨鈞
林憶玲
魏銘賢
施昭慶
蔡昀東
黃振峰
昕迅軟體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林士閎
原 告 卡蓮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
被 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0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