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號
原 告 繆宗倫
被 告 太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佑瑲
被 告 李鴻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9,5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