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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  告 展望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真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     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德祥即華揚醫院等間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,006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,52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2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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