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非既成道路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  告 吳家登 被  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被   告 隆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既成道路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確認非為既成道路 之系爭652-1 地號土地之價額為依據。準此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( 下同) 13,140,400元( 計算式:系爭土地面積23 4 點65平方公尺×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6,000元=13,140,400元 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,7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