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
原 告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子良
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驊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
) 3,904,46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7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