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5號
原 告 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姝祁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待墊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 1,79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