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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債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 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順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 626,50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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