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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  告 顯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秀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763,11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523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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