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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  告 謝榮銓 被  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 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400元【暫以原告陳 報被告占用系爭1260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,待實測後再增 減,計算式:20平方公尺×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 元=14,4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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