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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  告 安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被   告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5,600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,0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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