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7號
原 告 潘恒忠
訴訟
代理人 蔡岳龍
律師
被 告 三杰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榮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6,800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1,7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