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號
原 告 黃鎗展
訴訟
代理人 江百易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七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668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533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