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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退休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號 原   告 黃鎗展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668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533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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