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 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法定代理人 李子鋐 被   告 萬隆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之105 年 度股東常會決議不存在(先位)或應予撤銷(備位),該股東常 會會議紀錄內容有盈虧撥補表等承認及盈餘分配等等討論,上開 事項內容均涉財產權,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,依原告所提訴 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,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(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(91)院臺廳 民一字第03075 號函,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(下同) 150 萬元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,33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