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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  告 明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 下同) 808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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