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0號
原 告 明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卿伶
訴訟代理人 汪廷
諭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朝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 下同) 808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