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6號
原 告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美華
被 告 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黃榮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權轉
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而
按核定
訴訟
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
2 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
之股份150 萬股,
上開股權之市價經執行處鑑定價格為新臺幣(
下同)150 萬元(詳如卷內所附鑑價報告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1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
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