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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   告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郭美華 被    告 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榮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權轉 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而按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150 萬股,上開股權之市價經執行處鑑定價格為新臺幣( 下同)150 萬元(詳如卷內所附鑑價報告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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