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0號
原 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昆興
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
律師
陳永來律師
林家琪律師
被 告 健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凌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3,957 元(計算式
:日幣3,397,669 元×105 年8 月10日起訴當日現金匯率賣出收
盤價0.3102=1,053,957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1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