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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  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興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      陳永來律師       林家琪律師 被   告 健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凌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3,957 元(計算式 :日幣3,397,669 元×105 年8 月10日起訴當日現金匯率賣出收 盤價0.3102=1,053,957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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