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6號
原 告 全興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微聚生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9,846,0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6,68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
日起1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