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0號
原 告 徐賢祥
訴訟
代理人 朱陳筠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環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26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
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