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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  告 許明智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被   告 環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起訴請求: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404, 665 元(含不當扣薪、安全獎金、全勤獎金、特別休假未休之工 資合計369,060 元及資遣費1,035,605 元)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(二)被告應提繳 86,8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 金額合計為1,491,467 元(計算式:1,404,665 +86,802=1,49 1,467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,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,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 裁判費,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,原告主張安全獎金、 全勤獎金均屬兩造約定之工資,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13,889元(計算式:15,850×369,060/1,491,467 ×1/2 =1,96 1 ,15,850-1,961 =13,889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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