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1號
原 告 許明智
訴訟
代理人 朱陳筠
律師
被 告 環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原告起訴請求: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404,
665 元(含不當扣薪、安全獎金、全勤獎金、特別休假未休之工
資合計369,060 元及
資遣費1,035,605 元)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
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(二)被告應提繳
86,8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
金額合計為1,491,467 元(計算式:1,404,665 +86,802=1,49
1,467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7條之規定,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,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
裁判費,而依原告起訴狀
所載事實及理由,原告主張安全獎金、
全勤獎金均屬
兩造約定之工資,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
13,889元(計算式:15,850×369,060/1,491,467 ×1/2 =1,96
1 ,15,850-1,961 =13,889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郁馨